第一章 中国式摔跤竞赛通则
第一条 比赛场地
第二条 比赛器材(每块场地)
第三条 服装
第四条 比赛礼仪
第二章 一般规定
第五条 竞赛性质
5.1 个人竞赛:以个人在所属级别内竞赛所得的成绩,确定个人名次。
5.2 团体竞赛:
5.2.1 以每个团体所有被录取的运动员的成绩总和确定团体名次。
5.2.2 以每个团体参赛队胜负场次的总和积分确定团体名次。
第六条 竞赛制度
6.1 淘汰制。
6.2 循环制。
第七条 组别及体重级别
7.1 组别:
7.1.1 性别组别:
7.1.1.1 男子组
7.1.1.2女子组
7.1.2 年龄组别:
7.1.2.1 男女成年组:18周岁以上。
7.1.2.2 男女青年组:15周岁~17周岁。
7.1.2.3 男子少年组:12周岁~14周岁。
7.2 体重级别:
7.2.1 男子:
7.2.1.1 成年组:-52kg、-56kg、-60kg、-65kg、-70kg、-75kg、-82kg、-90kg、-100kg、-115kg。
7.2.1.2 青年组:-48kg、-52kg、-56kg、-60kg、-65kg、-70kg、-75kg、-82kg、-90kg、-100kg。
7.2.1.3 少年组:-40kg、-44kg、-48kg、-52kg、-56kg、-60kg。
7.2.2 女子:
7.2.2.1 成年组:-48kg、-52kg、-56kg、-60kg、-65kg、-70kg、-75kg、-82kg。
7.2.2.2 青年组:-44kg、-48kg、-52kg、-56kg、-60kg、-65kg、-70kg、-75kg、。
第八条 称量体重和抽签
8.1 运动员比赛前一天进行称量体重,称量时间在1小时内完成。其间运动员可按规定两次称重。
8.2 由总裁判长领导,检录长负责组织裁判员组成称量体重组,实施运动员体重的称量。
8.3 运动员称量体重时,应赤足,男子穿短裤,女子穿短裤和贴身上衣。如运动员体重低于或超过原属级别,并在规定时间内不能达到原属级别,则按全部弃权论处。
8.4 运动员称量体重后,由本人抽签,根据抽签结果进行编排。
第九条 比赛场数、时间
9.1 比赛场数:
9.1.1 运动员在一天内的竞赛场数原则上不超过四场。
9.1.2 如有特殊情况可赛五场,但场与场之间至少休息十五分钟。
9.2 比赛时间:
9.2.1每场比赛净时四分钟,上下半场各二分钟,中间休息三十秒。
9.2.2 比赛中一切暂停时间均应扣除。
第十条 比赛中的信号
10.1 准备上场信号:裁判台计时员鸣哨示意,运动员站在上场线作好上场准备。
10.2 上场信号:场上裁判员做出两臂侧平伸后向上呈90度弯曲,掌心向内。运动员即刻上场。
10.3 开始比赛信号:场上裁判员发出“预备(yubei),开始(kaishi)”口令,运动员开始比赛。
10.4 停止比赛信号:场上裁判员发出“停(Ting)”的口令,运动员即刻停止比赛。
10.5 比赛结束信号:裁判台计时员鸣哨或鸣锣(钟)。鸣哨为半场结束、鸣锣(钟)是终场结束。
第十一条 临场教练员
11.1 临场教练员(一人)必须着运动服、运动鞋,坐在指定的席位上。局间休息时可向运动员进行指导和放松。
11.2 比赛进行中,临场教练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裁判员工作,不得用语言、手势等肢体动作侮辱裁判员,不得进入比赛场地。
11.3 如对判罚有异议,可在本场比赛结束后,按规定程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。裁判员不受理任何异议。
第三章 比赛中的判罚
第十二条 进攻有效与无效
12.1 在比赛区内使用动作将对方摔倒在比赛区或保护区,判进攻有效。
12.2 在比赛区内将对方摔倒后,自己踏入或跌入保护区,判进攻有效。
12.3 对方倒地与自己踏入保护区同时发生,判进攻有效。
12.4 故意将对方推出或抱出比赛区,判进攻无效。
12.5 踩着对方的脚或松开后立即进攻,判进攻无效。
12.6 使用犯规动作进攻,判进攻无效。
12.7 场上裁判员叫停后仍然进攻,判进攻无效。
12.8 将对方摔倒触地与鸣哨(锣)同时发生,判进攻有效。
12.9 将对方摔倒触地在鸣哨(锣)之后发生,判进攻无效。
第十三条 得分标准
13.1 比赛中,除两脚(两点)外的身体其他任何部位(第三点)着地或消极、犯规被警告者失分。根据倒地和其他情况,判对方得3分、2分、1分或双方互不得分。
13.2 得3分:
将对方摔成两脚离地,身体成腾空状,并使其躯体产生翻转,躯干着地,自己保持站立。
13.3 得2分:
13.3.1 将对方摔成得3分状,自己“第三点”随后触地。
13.3.2 将对方摔成躯干着地但没有腾空,自己保持站立。
13.3.3 对方教练员被罚出场。
13.4 得1分:
13.4.1 将对方摔成除3分、2分情况外的“第三点”着地。
13.4.2 双方同时倒地,自己躯干在上。
13.4.3 自己“第三点”未触地,对方身体任何部位接触保护区。
13.4.4 对方或对方教练受到一次警告。
13.5 互不得分:
13.5.1 双方不分上下同时倒地。
13.5.2 双方同时出界。
第十四条 犯规
14.1 侵人犯规:
14.1.1 使用反关节动作有意伤害对手者。
14.1.2 以手、肘、膝、头部击打或撞击对方或抓对方生殖器官者。
14.1.3 用脚尖踢对手或用脚蹬踹对手者。
14.1.4 用脚踢、弹对手小腿中部以上部位者。
14.1.5 按压对方眉口之间的面部或咽喉或抓对手头发者。
14.1.6 双手搂抱对手头、颈者。
14.1.7 已将对手摔倒,还故意压砸对方者。
14.1.8 将对手抱起使之失去控制能力,仍将对方头朝下垂直下摔,有意伤害对手者。
14.2 技术犯规:
14.2.1 场上裁判发出开始口令之前或叫停之后,仍然进攻者。
14.2.2 比赛进行中,作为教练员、助手干扰比赛或进入场地者。
14.2.3 比赛进行中,自行停止比赛者。
14.2.4 比赛中故意抓对手裤子者。
14.2.5 女运动员故意抓对方内衣者。
14.2.6 比赛中故意倒地者。
14.2.7 比赛中佩戴饰物或坚硬护具者。
14.2.8 比赛进行中,跤衣带、跤靴带松开者。
14.2.9 违反本规则第四条各款者。
第十五条 消极
15.1 比赛进行中,不主动抓握,被对手抓握后又多次逃脱,逃脱后不积极抓握进攻,仍有意逃避达十五秒者。
15.2 比赛进行中,抓住有利把位而不主动进攻达十五秒者。
15.3 比赛进行中,双手抓住对手,但不使用动作故意拖延比赛时间达十五秒者。
15.4 比赛进行中,用头顶住对方,故意拖延比赛时间达十五秒者。
15.5 比赛进行中,仅使用假进攻动作而无真正进攻意图达十五秒者。
15.6 比赛中主动进入保护区者。
15.7 倒地后不立即起身,故意拖延比赛达五秒者。
15.8 因对手无意轻微犯规而故作受伤状,经医生诊断后仍不积极比赛者。
第十六条 罚则
16.1 比赛前三分钟,三次点名未到,或点名到后擅自离场,不能按时上场比赛者,按全部弃权处理。
16.2 比赛期间,运动员无故弃权,取消本人全部成绩。
16.3 凡违犯第十一条第一款、第二款的教练员,视情况:第一次违犯给予警告,第二次违犯给予判罚出场。
16.4 凡犯有第十四条第一款:“侵人犯规”之一者,根据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警告或取消该场比赛资格。
16.5 凡犯有第十四条第二款“技术犯规”之一者,给予警告。
16.6 凡出现第十五条“消极”各款之一者,给予警告。出现第十五条第六款者,同时判失分。
16.7 双方运动员正在攻守中,一方犯规,如对犯规者有利时,应立即停止比赛,并按规定给予处理,如对犯规者不利时,则不停止比赛,等该进攻动作结束后再叫停,并按规定给予处理。如犯规者将对手摔倒则不得分,并给予处罚;如犯规者被对手摔倒,则判对手得分,并给犯规者处罚。
16.8 因一方运动员犯规使对手受伤,而不能继续参加比赛,裁判员可根据情节轻重,取消犯规者该场比赛或全部比赛的资格,并判受伤者获得该场比赛胜利。
16.9 两单位运动员为挤掉其他运动员或其他比赛队伍名次,有计划地进行非竞争性比赛,应取消一方或双方运动员该场比赛或全部比赛资格。
16.10 比赛中,一方运动员受到三次警告,则取消该运动员本场比赛资格及技术得分。宣布对方获胜并保留获胜方的技术得分。
第十七条 运动员受伤处理
17.1 比赛期间,经大会医生认为一方运动员因身体情况不宜继续参加比赛,则判对手或胜,该队员再参加比赛须有大会医生证明,否则不准参加比赛。
17.2 比赛进行中,一方运动员因受伤(不因对手犯规致使)而不能继续参加比赛时,场上裁判员可宣布比赛暂停,但暂停时间不可超过两分钟,如果受伤者仍不能继续进行比赛,则判受伤运动员本场比赛为负,保留其技术得分。
第四章 判定胜负和确定名次
第十八条 判定胜负
第十九条 确定名次
第五章 裁判人员及其职责
第二十条 裁判人员的组成
第二十一条 裁判人员的职责
第六章 裁判方法及手势口令
第二十二条 裁判方法
第二十三条 裁判员的手势、口令及符号
第七章 修改与解释
第二十四条 规则的修改权
第二十五条 规则的解释权
(以上内容节选自《中国跤术》 主编:王跃)